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泰國事件衍生的法律問題

有關97.11.25泰國政治衝突造成曼谷機場關閉,導致團體旅客滯留所衍生之費用求償問題,關於旅客因受此事件衍生滯留泰國當地之費用,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31條規定,應由旅行社負擔,不得向旅客收取,第31條規定:「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乙方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甲方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甲方。」此乃依據民法債權篇第514- 5 條「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但旅行社或航空公司對於購買機票因遇此事件未能成行,所產生退票手續費事項處理原則依國際航線旅客及行李運送條款第十一條規定:「退票11.3非自願退票若航空公司取消班機,不能照表訂時刻正常載運旅客到旅行之終點站,或中途停留點,不能提供已確認的機位或造成旅客無法轉接已訂妥機位的班機時,其退票額如下:11.3.1若機票全未使用,其退票額即為旅客所付航空公司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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